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4-11 10:34:47 来源: 作者:

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克服麻痹思想,增强防火意识,特别是林区干部群众要模范带头,自觉遵守封山禁火相关规定。

二、封山禁火区域为全县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山,严禁在山上用火;禁止在山上放牛、放羊、烧荒、烧纸、狩猎;禁止拾柴、挖药材; 禁止采集各类种子、杀条子、熏把子。

四、严格控制生产和生活用火。林区范围内禁止无手续开采各类资源,禁止修建相关设施。煤矿、石膏矿、石料场等林区单位和个人用火,一律要在指定地点和室内使用,并设专人监护。

五、兴唐寺林场、三交河林场要设卡检查,做到小路控制、大路设卡,重点防火区域要死看硬守。

六、林区乡镇和单位要完善扑火预案,组建专业队伍,配齐消防器材,加强应急演练。乡、村两级干部要下乡包村,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特殊人群,实行专人监护,加强管理;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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