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特大贩毒团伙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转移毒赃案一审宣判涉毒84千克 5人死刑3人死缓4人无期
发布日期:2019-05-29 16:33:18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等23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转移毒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5月28日,山西高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例。
  本案涉案毒品达84千克,仅一次查获的毒品就有33千克,贩毒数量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是近年来晋城中院审理的贩毒人数及毒品数量最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张正武将装有约31千克毒品的行李箱存放于被告人陈新民位于湖南省南县的家中。同月,被告人张正武雇用被告人姚杰,伙同被告人马正明、陈新民等人运输毒品。之后,张正武将31千克冰毒贩卖给胡丹、王向中、陈得明等3人。
  2017年1月,张正武与马正明共同出资30余万元在湖南省沅江市从宋国斌(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约40千克。张正武分3次贩卖给胡丹6千克后,在银行取款机给宋国斌转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张振波租住处查获毒品冰毒33.6334千克。
  此外,审理还查明了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杰转移毒赃的犯罪事实。
  一审认为,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姚杰、胡丹、张振波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或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得明、王向中、李改青、李谷良、闫小慧、张海刚、刘永明等十五人非法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海娜、侯变丽明知王向中、刘永明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向中、田清鸿、申红军、宋庆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姚杰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本案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陈得明、王向中判处死刑。对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处死缓。对被告人姚杰、闫小慧、张海刚、刘永明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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